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问题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也是一个可选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引导语,另一部分是文件清单。标准起草人在编制过程中可能涉及其他专业领域而标准起草人又不能面面俱到,另外为了避免篇幅过长、抄录错误,就直接引用相关标准。因此规范性引用文件简化了标准的编写工作。
1. 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有什么区别?
在标准编写过程中,有些内容在现行标准中已经做了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又是适用的,即可规范性引用这些条款。通过规范性引用,这些引用条款成为标准必不可少的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也成为标准使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标准里缺少了这些文件就不能顺利、无障碍的使用该标准了。
标准中除了规范性引用的一些文件外,有些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和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但并没有在标准中提及的文件需要明确列出时,应列入参考文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用原则是什么?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应是正式批准发布的上级标准和同级标准。例如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地区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不能引用企业标准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1)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
(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该文件被引用,并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文件;
(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不应包含:
(1)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2)资料性引用文件;
(3)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标准中不宜引用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
(3)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只属于某个企业所有而其他参与竞争的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3. 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有什么区别?
注日期引用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引用其他标准时应给出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完整的标准名称,标准引用还应提及到具体的章、条、项及附录、图、表的编号;不注日期引用不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引用其他标准时只需给出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完整的标准名称。
4.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的排列顺序有什么规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表中标准的排列顺序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先按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在国内标准之后,按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顺序排列。在同一类标准中,也可参照上述的排列方式依次列出。其他国际标准的排列顺序与行业标准的排列顺序相同,即先按标准代号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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