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交叉设计标准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_50545-2010)》要求
1.0.4 对重要线路和特殊区段线路应采取适当加强措施,提高线路安全水平。对特殊区段:如大跨越线路、跨越主干线路、高速公路等重要设施的跨越应采用独立耐张段,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1。对覆冰地区的重要线路考虑安装线路覆冰在线监测装置,并采取防冰、减冰、融冰措施。
13.0.1 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导线运行温度40℃(若导线按允许温度80℃设计时,导线运行温度取50℃)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计算垂直距离,根据最大风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风偏校验。重覆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不均匀覆冰和验算覆冰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注:① 计算上述距离,可不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②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导线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③ 输电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叉时,当交叉档距超过 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导线的允许温度按不同要求取70℃或80℃计算。
13.0.10 输电线路跨越220kV及以上线路,铁路,高速公路,一级等级公路,一、二级通航河流及特殊管道等时,悬垂绝缘子串宜采用双联串(对500kV及以上线路并宜采用双挂点)或两个单联串。
13.0.11 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13.0.11的规定。
表13.0.11 架空电力线路与道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 ||||
项目 | 高速公路 | |||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接头 | 不得接头 | |||
临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 检验 | |||
临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 | 至路面 | ||
110kV | 6 | |||
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至路面 | ||
110 | 7 | |||
220 | 8 | |||
330 | 9 | |||
500 | 14 | |||
750 | 19.5 | |||
最小水平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
交叉: | ||||
110 | 8m | 5 | ||
220 | 10m | 5 | ||
330 | (750kV) | 6 | ||
500 | 平行:最高杆(塔)高 | 8.0(15) | ||
750 | 10(20) | |||
附加要求 | 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排水沟。 |
注:以上表格为强条。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_D20-2006)》要求
12.5.1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12.5.2 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12.5.2规定值。
表12.5.2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 ||||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 | 35~110 | 154~220 | 330 | 500 |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 7.0 | 8.0 | 9.0 | 14.0 |
12.5.3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
12.5.9 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_B01-2014)》要求
9.5.1 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9.5.2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9.5.4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9.5.5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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